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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乐乐团章程

(草案)

本章程共:11章46条正文13页

时    间:2009年12月5日

地    点:中国厦门

厦门爱乐乐团章程

 

为规范乐团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乐团、捐赠人、资助人和乐团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世界和国内交响乐团的先进模式运作,建立管理规范、机制灵活的现代文艺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乐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乐团的注册名称为厦门爱乐乐团。

第二条  本乐团的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文园路67号音乐岛爱乐厅。

第三条  本乐团的形式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或个人资助,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音乐艺术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发展和普及交响音乐事业为宗旨。在党的文艺方针指引下,遵循“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方向,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和提高全民的思想文化素质,自觉肩负起社会赋予的神圣职责,为厦门和祖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乐团的任务

一、定期举办音乐会,以音乐季形式有计划地演出中国和世界各国的经典交响音乐作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面向大众,播撒音乐文化的种子,积极地为大众和政府、企业进行各种主题的交响乐音乐会;配合美育教育,举办交响音乐知识普及讲座和学生音乐会以及可带幼童的家庭音乐会;坚持有计划地举办广场音乐会和公开排练,支持和帮助厦门市及其周边城市交响音乐爱好者开展活动,大力培养未来的听众,力求“阳春白雪,和者日众”。

二、关注、支持和推动国内外华人作曲家创作的优秀交响音乐新作品,不断进行交响乐及室内乐民族化的探索和实践,以促进中华民族交响事业的发展。

三、开展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开阔视野,取长补短,把厦门爱乐乐团逐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交响乐团,并向着世界优秀乐团的目标努力前进。

四、开展音乐辅导和培训活动,为提高厦门城市的音乐品位和培养我国优秀音乐新人奉献力量。

五、创造条件,从事各类音乐比赛和音乐艺术节的组织、宣传和推广活动。

第六条  本乐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厦门市文化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厦门市民政局,本乐      

团接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乐团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乐团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中外交响音乐的创作、演出;

二、从事其他各种舞台艺术的创作、演出;

三、从事传统艺术的整理、加工和保护;

四、从事音乐艺术人才的培训、培养和教育;

五、从事有关演出、庆典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和推广;

六、参与各类音乐比赛的组织、策划、宣传和推广;

七、开展国内外音乐艺术的传播、交流活动;

八、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乐谱书籍、音像制品。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办法和组织结构。

一、理事会成员由厦门市政府指定代表和捐赠、资助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及乐团艺术总监组成。理事会是乐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构成。

三、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

四、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乐团的发展方向,审议乐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筹集乐团发展资金,决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决定乐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乐团预算外的重大开支;

四、决定乐团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聘任乐团艺术总监并决定其待遇;

六、审批乐团艺术总监所提名的艺术副总监、行政总管及财务主管人选;

七、决定乐团章程的修改。

第十一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一、乐团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厦门市政府委派,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乐团理事会推举对乐团的创建或发展有重大贡献者为乐团荣誉理事长。

三、理事长职责

[1] 主持理事会,督促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2] 代表乐团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3] 有权否决或延迟签发任何理事会的决议,但无权变更决议内容。   

四、副理事长职责

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方式

[1]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具体时间由理事长确定。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议必须以书面方式做出。

[2] 理事会除了在乐团的所在地或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地方举行以外,研究非重大事项的会议也可以在所有理事能相互对话的情况下,用电话或其他电讯方式进行。

[3] 在没有举行理事会会议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理事在一份载有理事会决议的文件上(或同一文件的数个副本上)签署,也可通过理事会决议。此等书面决议效力等同于按本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

[4] 理事会理事可以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做出委托的理事应签署一份委托授权书,并在会议开始时或以前,将委托书提交会议的主持人。如果委托没有明确的授权事项,则受托之理事所做出的任何表决对委托之理事均具有约束力。

[5]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包括已做出委托的理事)应当超过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如果出席会议之理事未达到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除非此次会议所议论之事项需要在十五天内做出决定,会议将延期进行,并由理事长再次发出会议通知。如果未出席且未做出委托的理事仍然缺席延期举行的会议,则视为其已出席并放弃表决权。

二、会议通知及召集

[1] 每次理事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议程应由理事长决定。理事长应提前向各

位理事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会议的举行地点、时间及议程等必要事项。

[2]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

委托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主持。

三、每一名理事有一票的表决权。若某一理事同时受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理事委托为其代表,则除自身的一票表决权以外,还享有每一位其所代表之理事的一票表决权。

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之理事或其代表签署。在乐团的存续期间,由乐团办公室妥善保管所有的理事会会议记录。

五、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理事(包括已做出委托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应提交理事长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理事会秘书长和秘书处

一、理事会秘书长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向理事会负责。

二、理事会秘书处

[1]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2]  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处负责理事的联系工作,行使理事会所委托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乐团捐赠人或资助人的代表、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和乐团成员代表等组成。监事会主席一职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乐团发展资金的使用,对乐团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二、对总监、副总监、行政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乐团发展资金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向理事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当总监、副总监、行政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乐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主席、半数以上的监事会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乐团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做出委托的成员应签署一份委托书,并在会议开始时或以前,将委托书提交会议的主持人。如果委托没有明确的授权事项,则受托之成员所做出的任何表决对委托之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成员(包括已做出委托的成员)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及召集

一、监事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议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会主席应提前向各位成员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会议的举行地点、时间及议程等必要事项。

二、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其他监事会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之成员或其代表签署。

在乐团的存续期间,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所有之监事会会

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

效。

第五章  总监会议、艺术总监和艺委会

第二十一条 乐团实行艺术总监负责制,总监会议是乐团最高管理机构,艺术总监是总监会议负责人。总监会议由总监、副总监和行政总管组成。总监会议的职责 :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乐团的艺术生产和艺术发展方向,主持乐团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乐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制定乐团演奏员的管理规定和各类规章制度;

五、对乐团成员的奖惩做出决定;

六、研究乐团建设的其它重大问题;

七、必要时可邀请财务主管、乐队队长和乐队首席参与协商乐团重大事务;

第二十二条 艺术总监为乐团的法定代表人。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乐团的年度音乐季演出计划并组织其实施;

二、决定乐团的经营计划和运作方案,决定乐团硬件建设的开支;(预算外的重大开支已是理事会的职责)

三、决定乐团的基本管理办法和各类规章制度,审议批准演奏员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四、报理事会审批后,聘请或解聘乐团分管艺术生产和乐队管理的艺术副总监、分管行政和财务管理的行政总管及财务主管,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奖金;

五、聘请或解聘乐队队长、乐队首席、各声部长、演奏员和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奖金;

六、邀请国内外客席指挥、独奏家和其他演出人员,决定他们的报酬;

七、作为乐团的主要发言人,进行必要的社会公关活动;

八、代表乐团签署有关业务文件。负责总管乐团各方面重要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乐团设立艺委会。艺委会由艺术总监、副总监、乐队队长、乐队首席和部分声部长组成。艺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总监抓好艺术生产,完成乐团的年度音乐演出和业务活动计划;

二、评估艺术训练、考核及演出质量,对乐团演出质量负责;

三、根据需要,担任招聘考试和乐团演奏员考核的评委;

四、协助总监掌控乐器和乐器配件的使用、购置和消耗情况。

第六章  发展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乐团运作所需的发展资金依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乐团应将政府和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的款项及获得的全部收入,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乐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年度预算和演出活动的需要合理使用各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发展资金的监管

一、乐团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乐团应定期向捐赠人、资助人公布捐赠、资助款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乐团组织机构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乐团的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条   乐团应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九条   乐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制作年度财务和会计报表,并聘请在中 

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和会计报表连同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税务机关,并向捐赠人和资助人公开。

章  劳动人事

第三十条   乐团实行全员聘任制的用人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

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以法律的形式确

定乐团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乐团有权对模范执行或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表扬、奖励、提薪或警

告、记过、降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基本权利

一、参加乐团演出,接受乐团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出席有关会议,发表不同见解,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四、对乐团运作方式、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乐团章程,自觉遵守乐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依法纳税。

二、认真履行乐团音乐季的工作计划和各类演出安排。

三、全面、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乐团的利益,不得利用地位、职权和岗位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乐团自有的和经营管理的财产。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总监同意外,不得泄露乐团商业秘密。

五、凡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乐团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乐团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以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乐团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参加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七条    乐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乐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代表、监事会主席以及职工代表组成。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乐团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乐团未了结的业务;

三、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乐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乐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乐团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乐团在完成清算的同时,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理事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在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乐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乐团应当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一、财务部岗位职责;

二、财务人员工作守则;

三、财务管理权限及请款、审批程序;

四、市内交通费的报销规定;

五、薪资发放规定;

六、备用金、限额支票领用管理规定;

七、临时聘用人员报销管理规定;

八、差旅费报销规定;

九、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以法律文书格式写成。本章程一式六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二OO九年[    ]月[    ]日由乐团全体理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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